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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修改的公告

2017-07-12 16:30:16

为完善客户参与挂牌公司公开转让业务流程和保障客户利益,经公司审慎评估后决定,对《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相关内容作如下变更,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第十五条“甲方需查询委托结果或打印回单的,应在委托后三个交易日内办理;如有疑问,须在查询结果或打印回单当日向乙方书面质询。”变更为“甲方需查询委托结果或打印回单的,应在委托后三个交易日内办理(甲方遇不可抗力事件或突发意外的除外,但甲方需对不可抗力事件或突发意外提供相应的证明并到柜台办理);如有疑问,须在查询结果或打印回单当日向乙方书面质询。

协议第十五条变更系当客户遇不可抗力事件或突发意外导致无法在三个交易日内临柜办理查询委托结果或打印回单时,我司在客户提供证明后仍需继续履行客服服务相关义务,本条修改未对客户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第三十四条“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或增补本协议,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变更为“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或增补本协议,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或公司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协议第三十四条变更系当我司修改或增补协议时增加公告渠道,方便客户知晓并获取,并规定客户对此提出异议的方式为书面提交,完善业务流程,本条修改未对客户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

根据《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第三十四条有关合同的补充与修改的相关条款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客户不提出异议的,则本公告内容自公告之日起即成为《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的组成部分。

 

特此公告。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7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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