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分类标准及方法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九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司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六类,分别为:保守型(最低类别)、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
分值区间 |
风险承受能力 |
不同风险偏好类型的说明 |
20分(含)以下 |
保守型 |
此类投资者对于投资产品的任何下跌都不愿意接受,甚至不能承受极小的资产波动,属于风险厌恶型投资者,首要目的是投资的稳定性与资产的保值,这类投资者需要注意为达到上述目标回报率可能很低,以换取本金免于受损和较高的流动性。 |
20.01-37分 |
谨慎型 |
此类投资者不愿意接受暂时的投资损失,关注本金的安全,属于稍微有些风险厌恶型的投资者,首要投资目标是资产一定程度的增值,为了获得一定的收益能承受少许本金损失的波动,此类投资者可以承受少许的资产波动和本金损失风险。 |
37.01-54分 |
稳健型 |
此类投资者愿意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主要强调投资风险和资产增值之间的平衡,主要投资目标是资产的增值,为了获得一定收益可以承受投资产品价格的波动,甚至可以承受一段时间内投资产品价格的下跌,此类投资者可以承受一定程度的资产波动风险和本金亏损风险。 |
54.01-83分 |
积极型 |
此类投资者为了获得高回报的投资收益,能够承受投资产品价格的显著波动,主要投资目标是实现资产增值,为实现目标愿意承担相当程度的风险,此类投资者可以承受相当大的资产波动风险和本金亏损风险。 |
83分(不含)以上 |
激进型 |
此类投资者能够承受投资产品价格的剧烈波动,也可以承担这种波动所带来的结果,投资目标主要是取得超额收益,为实现投资目标愿意冒比较大的投资风险,此类投资者能够承担相当大的投资风险和本金亏损风险。 |
备注:我司将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保守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