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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存管/转托管

2016-10-21 15:26:58

2.1.1        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持有的港股可否转存管至香港证券经纪商?

不可以。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持有的港股,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并取回人民币现金,不能跨境转存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1.2        港股通投资者可以办理港股的转托管吗?

港股通投资者因交易需要,可通过其托管券商向中国结算申请将其托管在某一托管单元的部分或全部证券转移到另一个托管单元托管。投资者在确定转入托管单元后,需到转出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转托管。转出证券公司受理投资者申请后,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在A股工作日8:30-16:00通过D-COM系统申报转托管指令,指令于转出证券公司申报日日终进行处理,如处理成功则当日日终相关证券托管转入托管单元。

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办理港股转托管时,为避免转托管失败及重复办理转托管,应留意不可办理转托管的情形,及自身是否享有尚未派发的权益证券或资金,并确定是否一并办理相关权益的转托管。如投资者已在转出托管单元申报过投票、供配股认购、股利选择权申报等,需与转出证券公司共同确认是否要在转入托管单元重新申报。

2.1.3        什么情形下的证券或权益,港股通投资者不能办理转托管?

1)未交收证券;(2)冻结的证券、权益;(3)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4)股利选择权申报、供配股认购申报、投票等委托类指令;(5)分拆合并业务临时代码额度换算期间(临时代码交易首日至第一次代码转换日)的原股票代码。

2.1.4        港股通投资者已申报过投票指令,现要办理港股转托管,是否需在新托管单元重新申报投票?

是否需重新申报,取决于投票持股基准日(如投票方案规定了股权登记日,则持股基准日为股权登记日;如未规定股权登记日,则持股基准日为香港结算设定的投票截止日)和证券公司申报转托管日期的先后顺序。投票持股基准日先于证券公司申报转托管日期的,则在原托管单元的投票指令继续有效;投票持股基准日等于或晚于证券公司申报转托管日期的,投资者需要根据转托管后的股份分布情况重新进行投票。

例:投资者在A托管单元持有1,000股某只港股,投票持股基准日为20161014日,投资者在A托管单元进行了投票申报,现投资者拟将全部股票转到B托管单元。如转出证券公司代投资者申报转托管的日期为20161017日,则因持股基准日投资者在A托管单元有1,000股,投资者的原投票委托继续有效,故投资者无需在B托管单元重新申报投票委托;如转出证券公司代投资者申报转托管的日期为20161012日,则因持股基准日投资者在A托管单元已无股票,投资者的原投票委托无效,故投资者需在B托管单元重新申报投票委托。

2.1.5        港股通投资者已申报过股利选择权指令,现要办理港股转托管,是否需在新托管单元重新申报?

是否需重新申报,取决于股利选择权申报境内截止日和证券公司申报转托管日期的先后顺序。如股利选择权申报境内截止日先于或等于证券公司申报转托管日期,由于相关申报指令已被确认,则无需重新在新的托管单元申报,但将来相关股票股利和零碎股现金(如有)会发放到原来申报的托管单元;如股利选择权申报境内截止日晚于证券公司申报转托管日期,转托管造成投资者在原托管单元的股份数量(扣除冻结部分)少于申报数量的,则会造成投资者在原托管单元申报的指令全部或部分无效,投资者应根据转托管后的实际股份分布情况重新进行申报。

例:投资者在A托管单元持有1,000股某只港股(未冻结),享有1,000个红利权,股利选择权申报境内截止日为20161014日,投资者已在A托管单元申报了500个股利选择权,现投资者拟将全部股票和红利权转到B托管单元。

如转出证券公司代投资者申报转托管的日期为20161017日,则因股利选择权申报境内截止日日终,中国结算已对投资者股利选择权的申报做了确认,投资者届时持有500个红利权余额、500个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故投资者无需在B托管单元重新申报,但是由于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不可转托管,所以其对应的股票股利和零碎股现金(如有)会发放到原来申报的托管单元;如转出证券公司代投资者申报转托管的日期为20161012日,则在股利选择权申报境内截止日日终,投资者A托管单元已无红利权,其原申报委托全部无效,故投资者需在B托管单元重新申报。

2.1.6        港股通投资者已申报过供股认购指令,现要办理港股转托管,是否需在新托管单元重新申报?

是否需重新申报,取决于供股认购申报境内截止日和证券公司申报转托管日期的先后顺序。如供股认购申报境内截止日先于或等于证券公司申报转托管日期,由于相关申报指令已被确认,则无需重新在新的托管单元申报,其申报经确认的供/配股权将由投资者确定是否一并转托管;如供股认购申报境内截止日晚于证券公司申报转托管日期,转托管造成投资者在原托管单元的供股权数量(扣除卖出未交收数量)少于申报数量的,则会造成投资者在原托管单元申报的指令全部或部分无效,投资者应根据转托管后的实际股份分布情况重新进行申报。

例:投资者在A托管单元持有1,000份供股权,供股认购申报境内截止日为20161014日,投资者已在A托管单元申报了认购500个供股权,现投资者拟将全部供股权转到B托管单元。

如转出证券公司代投资者申报转托管的日期为20161017日,则因供股认购申报境内截止日日终,中国结算已对投资者供股认购申报做了确认,投资者届时持有500个供股权余额、500个申报经确认的供/配股权,故投资者无需在B托管单元重新申报,并可选择是否将申报经确认的供/配股权一并转托管至B托管单元;如转出证券公司代投资者申报转托管的日期为20161012日,则在供股认购申报境内截止日日终,投资者A托管单元已无供股权,其原申报委托全部无效,故投资者需在B托管单元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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