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小课堂 | 第五十六期:短线交易的主体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属于短线交易的监管范围?
短线交易的主体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则前述主体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属于短线交易的监管范围?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因此前述主体控制的企业也属于短线交易的监管范围。
短线交易的主体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则前述主体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属于短线交易的监管范围?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因此前述主体控制的企业也属于短线交易的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