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问答 | 第四十一期:挂牌同时定向发行中自律审查与行政核准如何衔接?
【编者按】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正在进行时,全国股转公司投资者教育基地推出了“改革问答”栏目,为您持续介绍新三板相关知识,本期为您带来新三板的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相关介绍,快来了解一下吧! 挂牌同时定向发行中自律审查与行政核准如何衔接? 《公众公司办法》修订后,增加了全国股转公司对于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公司股票申请挂牌公开转让及定向发行股票的自律审查的职责,因此在挂牌准入的环节,申请挂牌公司的自律审查与行政核准程序具体衔接如下: 首先,仅申请挂牌的公司,根据其股东人数是否超200人,在审查程序上就存在差异。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申请挂牌公司按照现有规定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函后其股票即可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而股东人数超200人的申请挂牌公司在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自律监管意见后,还需要中国证监会履行核准程序,全国股转公司才可以出具同意挂牌函。 其次是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申请公司,根据发行后股东累计人数是否超过200人又分为两种情形。发行前后股东人数均不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全国股转公司需要对挂牌和发行申请文件一并进行自律审查,审查同意后出具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含发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全国股转公司对其挂牌和发行申请文件一并进行自律审查,出具同意挂牌及发行的自律监管意见,并根据发行人委托将自律监管意见、发行人申请文件及其他审查资料报送证监会核准。 ●免责声明 本栏目仅作为投资者教育用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任何机构或个人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定或投资行为,风险自担。全国股转公司对本栏目提供的内容力求准确、完整和及时,但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任何保证,对因其引发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