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问答 | 第三十五期:什么是自办发行?挂牌公司实施自办发行需满足哪些要求?
【编者按】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正在进行时,全国股转公司投资者教育基地推出了“改革问答”栏目,为您持续介绍新三板相关知识,本期为您带来新三板的自办发行介绍,快来了解一下吧!
什么是自办发行?挂牌公司实施自办发行需满足哪些要求? 自办发行是指挂牌公司在满足《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七条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定向发行股票,无需提供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挂牌公司实施自办发行应当满足以下具体要求: 一是发行对象。发行对象为公司前十名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二是发行额度。挂牌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行的股份未超过公司总股本10%且融资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三是董事会决议。挂牌公司董事会决议中应当明确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四是不得存在的情形。挂牌公司实施自办发行,不得存在以下情形:(1)认购人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2)发行股票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的;(3)本次发行中存在特殊投资条款安排的;(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被全国股转系统采取纪律处分的。 ●免责声明 本栏目仅作为投资者教育用途,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任何机构或个人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定或投资行为,风险自担。全国股转公司对本栏目提供的内容力求准确、完整和及时,但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任何保证,对因其引发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