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会员向投资者提供本所市场的产品或相关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服务),适用本办法、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前款所述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券交易、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证等,具体由本所认定。
本所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
第三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会员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二)了解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三) 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
(四) 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
(五) 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五条 本所可对参与本所市场交易或者其他业务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诚信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所市场的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包括: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等。
第七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会员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第八条 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实施转化的条件及程序性安排适用《办法》规定。
第九条 投资者要求会员提供产品或服务,会员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投资者坚持要求会员提供的,会员应当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会员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
第十条 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会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加强对新开户、参与新股交易、参与本所相关新业务的投资者的证券投资知识教育和风险揭示,并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其审慎参与证券投资。
第三章 本所的监管与服务
第十二条 本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所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所对会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引导会员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所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各种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第十五条 本所可通过网络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知识的学习、测试及认证服务,为会员了解投资者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提供支持。
第十六条 本所可为会员及投资者参与特定交易提供模拟交易服务。
第十七条 本所可为会员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提供咨询、培训和诚信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十八条 本所配合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对会员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阻碍或拒绝。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会员,本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通报或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