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调整融资保证金比例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4.5条的通知”有关规定,自2015年11月23日起,我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融资保证金比例调整如下:
一、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统一调整为10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二、此次融资保证金比例调整将于2015年11月23日起实施,适用于11月23日及以后新开的融资合约,对于在11月23日前(不包括11月23日)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及其展期,仍按照调整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通知
附件2: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4.5条的通知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1月19日
附件1: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通知
上证发〔2015〕8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本次《实施细则》修改实施前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及其展期,仍按照修改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市场参与人应当认真做好融资保证金比例调整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业务平稳运行。
本次修改自2015年11月23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2: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4.5条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4.5条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细则》第4.5条修改为:
“4.5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实施细则》第4.5条修改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合约及其展期,仍按照原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融资保证金比例调整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业务顺利平稳运行。
三、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自2015年11月23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11月13日